5月14日,“知识产权公证大讲堂”第一期讲座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成功举办。“知识产权公证大讲堂”由徐汇公证处资助成立,由知识产权公证法律研究中心承办。本期讲坛邀请到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的王太平讲授作为主讲嘉宾,由我院助理研究员王杰主持,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徐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讲师魏立舟、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知识产权部公证员龚安和我院副教授刘维参加与谈。
王太平教授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云山杰出学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在CSSCI索引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其中3篇刊载于《法学研究》,并在法律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学术专著4本。
王太平教授的分享围绕商标与在先权利冲突及其解决方案的符号学分析展开。
首先,王太平教授通过分析“乔丹案”和“武松打虎案”,提出商标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本质为何的问题。随后,王太平教授分析了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及其冲突的符号学本质。王太平教授认在后商标权客体的形成和演变会受到在先权利客体的有利影响,可能会借助在先权利客体的美学艺术价值或影响力而形成和演变。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实质是商标与在先权利客体的能指重合而导致的权利效力的交叉重叠。
之后,王太平教授总结了世界各国对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处理方案,即允许在先权利的权利人在5年内宣告在后注册的商标无效,同时请求使用侵犯在先权利的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承担侵权责任。王太平教授认为以上共性有着深刻的符号学依据,其一,商标权与在先权利之间的一定的关联以及商标和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动态性。其二,商标权客体与在先权利客体在根本性质上的差异及其导致的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完全不同性质和相互冲突的虚伪性。
最后,王太平教授指出我国商标法关于商标权与在先权利冲突相关法律规定细节上却存在着模糊空白之处,尤其是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的期限对商标领域内的除注册商标之外的其他在先权利的效力。因此,王太平教授建议:第一,明确《商标法》第45条规定的5年期限的法律效力;第二,并且,注册商标无效宣告与在先权利侵权纠纷处理程序分置,二者相互独立、互不干涉;第三,恶意注册的固然需要谴责甚至制裁,但没有任何期限限制也并不合理;第四,明确注册商标侵害在先权利时损害赔偿应该根据在先权利受到的实际损害来计算。
徐俊庭长对王太平教授的演讲表示高度赞誉,认为从符号学的角度分析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问题具有理论突破意义,也对司法审判提供了重要启示。龚安公证员首先感谢王太平教授做的精彩演讲,并从其业务经验出发指出,乔丹案中举证策略和方式运用最大启示在于运用公证+市场调查方式,将抽象的公众认知予以特定形式的转化和呈现为适用于诉讼裁判中的证据。一方通过专业的调查问卷设置,将相关公众的辨认状态和心理状态表现于纸面文书,化抽象、感性的社会感知为客观、可量化的统计调查结论,并且借助客观、中立的公证保全证据方式,增强调查结论的可信度和证明力。魏立舟老师和刘维副教授先后与王太平教授围绕5年无效时效的正当性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即著作权作为在先权利时,有著作权法救济和商标权法救济两种途径,如果在先权利超过五年不可再宣告无效,著作权诉讼中判决商标停止侵权,仍然可以达到与宣告无效、撤销相同的效果,三位老师深入探讨了解决途径。最后,王杰老师总结了此次会议,并再次感谢王太平讲授与各位与谈人的莅临。
